重慶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第—章總則
第—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據建設部令《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白蟻防治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慶市屬于白蟻危害地區,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房屋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四條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鼓勵開展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新藥物、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白蟻防治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審查白蟻防治單位執業資質,核發白蟻防治專業人員崗位證書;
(三) 對白蟻防治單位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管理;
(四) 按照有關規定查處主城區內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五) 對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房屋白蟻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白蟻防治專業委員會(以下稱白蟻防治專委會)應當配合白蟻防治主管部門對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防治管理
第七條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中,必須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公共建筑,如賓館、商場、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教學科研樓及辦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別墅等;
(三)其它建筑,如廠房、倉庫、車庫、仿古建筑等。
第八條下列房屋可不作預防處理:
(—)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的臨時性房屋建筑;
(二)國家規定可不作預防處理的房屋。
第九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具備相應資質的防治單位簽訂《城市房屋白蟻預防合同》,白蟻預防合同應當明確防治范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責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電話:133-8960-8738
郵箱:706632476@qq.com
地址:重慶市南岸區亞太路1號7幢15-8號